日前,檢驗檢疫部門在日常檢驗監管中發現,部分手機出口企業由于不了解危險貨物包裝及運輸的相關規定,未及時對手機所帶鋰電池進行危險屬性界定,按普通貨物包裝出貨,造成手機出口受阻。
手機出口時,一般附帶鋰電池,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鋰電池、裝在設備中或者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需依據危險屬性界定測試,來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品,測試結果直接決定手機包裝和運輸方式。
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申請出口手機包裝性能結果單時,應注明出口手機是否附帶鋰電池。攜帶鋰電池出口的,手機生產企業應提前將鋰電池送到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電池危險屬性界定,經危險屬性界定適用普通貨物包裝的,手機及其所附帶鋰電池可作為普通貨物申請包裝檢驗;經危險屬性界定為危險貨物的,手機及其所附帶鋰電池根據要求需按危險貨物來申請包裝檢驗。不帶鋰電池出口的,可直接按照普通貨物申請包裝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