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中規定:要加強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管理。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建立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和回收管理體系,明確各相關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201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2016年以來,工信部相繼出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3個文件,明確廢舊電池回收責任主體,加強行業管理與回收監管。
中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不斷完善,雖明確了動力電池回收責任主體,各城市對電池回收利用政策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在落實方面差距甚遠,體系存在短板。第一,缺少針對性法律。規范廢舊電池回收的主要是環保部等出臺的部門規章和指導性文件,僅有原則性規定。第二,無明確責任約束。相關法律法規效力層級低,同時十分零散。沒有任何強制性措施保證電池生產企業承擔回收責任。第三,回收體系不完善。大量廢舊電池流入非正規渠道,非正規回收企業擁有成本優勢,使得正規回收企業面臨材料不足局面。
動力電池回收是一個復雜、相互制約的產業,其發展需要匯聚多方合力,形成良性互動循環,才能推動產業的快速發展。對此,構建國內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建議可從四方面進行。
第一,押金和獎勵并行制度。一方面培育消費者動力電池回收的意識,一方面提高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性。第二,布局回收網點建設。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綜合利用企業,以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電池回收網點。第三,無害化處理成本轉移。以征收附加環境費的方式,將回收成本轉移給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消費者。第四,生產商應基于資源回收面向產品設計。電池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設計時,考慮回收利用的便捷性、環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