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任:提緩征收鉛蓄電池消費稅發展建議


鋰電世界 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局主席張天任對新能源產業的關注度非常大,在為今年“兩會”準備的9條議案及建議中,就有5條涉及加快建設廢舊電池回收體系、盡快出臺電動自行車國家新標準、推動低速短程電動汽車發展、暫緩征收鉛蓄電池消費稅等新能源相關問題。
及時清理涉企過時政策規章
“企業發展離不開政策法規,改革開放30多年,各級政府部門出臺了大量政策、規章、文件,一些政策、規章、文件已經完成使命,退出了歷史舞臺,但也有不少因為種種原因,存留了下來。”張天任介紹說。
客觀上看,這些存留下來的政策、法規、文件,它們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起到一定的作用,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與社會的發展,有的相互抵制,有的干脆成了阻礙生產力發展的“籬笆”,少數不積極或不作為的部門,甚至會拿著這些“籬笆”圈自己的利益、向企業提無理要求。這在很大程度上傷害了企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給企業發展帶來很大阻礙。
為進一步優化我國企業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張天任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對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一系列政策、法規、文件做一次系統的梳理,重點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不利于企業轉型升級的有關文件,要將清理工作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
建議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1.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2.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與之不適應的;3.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4.部分內容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5.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1.主要內容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相抵觸的;2.依據的法律、法規已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3.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涵蓋的;4.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替代的;5.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加快完善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我國再生鉛企業平均年產能僅為5600噸。廢鉛資源收集渠道散亂,大多收購點為個體,回收過程廢酸、廢油等污染嚴重,并且大量廢金屬資源流向小型冶煉廠,不可避免會造成很大的資源浪費。
規模化、規范化企業節能環保投入大,生產成本相對較高,在廢舊有色金屬原料采購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生產經營困難,產能開工不足。整個行業呈現出“規模經濟不出效益”、“環保科技不出效益”、“先進產能吃不飽”等不正常狀態。
為此,張天任建議:以國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試點建設為基礎,結合我國廢舊有色金屬資源回收特點,充分利用、規范和整合現有廢舊有色金屬回收渠道。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選擇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建設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示范工程。加快廢舊有色金屬規范化交易和集中處理,逐步在全國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再生有色金屬回收利用體系。根據我國廢舊有色金屬資源及加工園區分布情況,以現有骨干企業為基礎,統籌規劃,進一步優化再生有色金屬產業布局。
對承擔新電瓶銷售的經銷商及4S店進行合理規劃,依法審批,并承擔“銷一收一”的義務和責任。將所收廢電瓶必須依法轉運至資質企業進行無公害化處置,從源頭上予以控制。
對社會及個人(游擊隊)的從業收購人員,要求與資質企業簽訂收購及運輸協議,并由資質企業對其進行統一培訓,統一著裝,經勞動、運管等部門頒發從業資格證和運輸許可證。
對三無企業采取公安、環保及稅務聯合執法,對黑窩點的污染環境,偷漏稅收,予以嚴厲查處和打擊。
對資質企業加大經濟扶持力度,采取免稅、退稅或處置補貼等形式,使資質企業在市場電瓶回收中,具有價格競爭優勢,最大限度地使廢電瓶回流到資質企業。
緩征鉛蓄電池消費稅
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考慮將對鉛蓄電池產品征收消費稅。張天任認為此舉不僅會使鉛蓄電池電池企業陷入嚴重生存危機,并在客觀上將遏制中國民族電池產業的發展,也會嚴重影響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風能太陽能等眾多與國計民生產緊密相聯的電池配套行業的健康發展。
“向鉛蓄電池征收消費稅的理由和目的不夠充分。”張天任解釋說他的理由有三:電池工業不是高污染行業;電池不屬于“資源消耗類”產品;這次征收鉛蓄電池消費稅的初衷是解決環保問題,而環保問題應納入環保法,并非消費稅政策范圍。
征收鉛蓄電池消費稅在法規依據、產業承受能力、提振經濟、操作步驟等方面存在不妥,反而削弱企業環保投入與支撐環保裝備運行成本的能力,后果與愿望相悖。為此,張天任建議國家從穩定社會大局考慮,慎重研究評估政策風險、社會風險、市場風險,暫不考慮對鉛蓄電池產品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