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業績要求:
3.2、業績要求
(1)投標人在近3年內(2021年1月1日至開標之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應具有電化學儲能系統集成設備(含EMS、PCS、BMS、電池等)成套合同業績累計容量100MWh以上(含100MWh),其中含2項已投運單體容量20MWh以上(含20MWh)業績。業績合同簽訂方必須為投標人,不包括投標人上級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簽訂的業績合同。
(2)投標人應提供選用的PCS、EMS、BMS制造廠商近3年內(2021年1月1日至開標之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在電化學儲能系統應用的合同業績證明,其中PCS的合同業績不少于300MW,EMS的合同業績不少于200MWh,BMS的合同業績不少于200MWh。
注:上述業績證明資料需提供合同協議書關鍵頁(含封面、項目內容、簽訂時間、簽字蓋章頁)、投運證明(或用戶證明,若已投運)復印件;合同協議書未顯示工程規模的,需要提供業主證明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