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鋰電世界 潘從武“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違反規定的,由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這是近日出臺,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該《辦法》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遵守電動自行車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辦法》明確,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管理實行產品目錄公布制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符合國家標準并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目錄應當載明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生產企業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當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可以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自行車。鼓勵車主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危險廢物依法管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更換的廢舊蓄電池、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回收的廢舊蓄電池,應當交由有處置資質的企業處理。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限期淘汰制度,淘汰限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滿五年。五年期滿超標電動自行車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駛。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作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補發、換發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法律、法規規定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情形。未滿16周歲的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批評教育,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實施下列行為:飲酒后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情形。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經過交通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學習,并取得學習證明。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禁止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駛。違反規定的處50元罰款。
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未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辦理登記;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申領或者補領、換領等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投訴不予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