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鋰電世界 武漢《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5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準予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其中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標稱電壓和外廓尺寸應當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技術指標,且具備人力騎行功能。凡最大設計時速大于20公里、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大于240瓦、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伏、前后輪中心軸距大于1200mm、不具有騎行功能和超速斷電裝置的兩輪電驅動車輛均為“超標車”,依法納入機動車(摩托車)范疇進行管理。今后,國家出臺新的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二、對準予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長期號牌(白牌)。對于“超標車”,按照有關規定不予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三、已經領取臨時號牌(黃牌)的電動自行車,按照《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臨時號牌(黃牌)作廢,不得上路行駛。
四、禁止改裝電動自行車,禁止加裝陽傘、頂篷、座椅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非法營運、違法載人、闖紅燈、走禁行線、逆向行駛、占用快車道。
六、三環線(含)以內區域禁止銷售“超標車”,所有立交橋、高架路、過江橋梁及隧道、地下通道全天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除外)。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根據本通告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進行更新調整,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違反本通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