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的通告


鋰電世界 為加強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省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質監局、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和《關于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公通字[2013]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超標車”),是指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相關技術參數超出電動自行車國家強制標準(包括最高車速超過20km/h、整車質量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超過240w或者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v等)的電驅動兩輪車輛。
二、在汕尾市行政區域內已經購買使用或已進入流通領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標車,適用本通告。
三、超標車實行限期淘汰政策。自本通告發布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已經購買使用的超標車,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臨時登記、核發臨時通行標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臨時通行標識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納入機動車范疇管理,過渡期結束后一律強制淘汰。
四、嚴禁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質監、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企業生產活動的監管,對繼續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產品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禁止銷售超標車。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銷售企業自行處理已進貨的超標車,2個月后一律禁止銷售超標車,經舉報或檢查發現銷售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依法處罰。
六、工商、公安、質監部門將聯合對非法改裝、改型以提高車速、增加載重等違法行為予以打擊,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因車輛非法改裝、改型后超重、超速發生交通事故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改裝企業、商店的責任。
七、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應納入機動車范疇管理的超標車,參照摩托車通行有關規定管理。駕駛人應持有摩托車類駕駛證,駕駛時戴安全頭盔,車輛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八、劃分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確保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違反有關通行規定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將按機動車標準處罰或處理。
九、過渡期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臨時登記、核發臨時通行標識上路行駛的超標車,違法行為參照摩托車通行規定處罰。過渡期結束后,禁止一切超標車上路行駛。違法上路的超標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十、廣大市民要積極支持配合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規定,自覺不購買、逐步棄用超標車。不斷提高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