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非機動車管理辦法8月施行


鋰電世界 記者昨日獲悉,《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在過渡期內,“超標車”闖限行將被罰款100元,過渡期滿后,將被罰200元。
各市自定是否設過渡期
《辦法》提出,在本省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實行非機動車帶牌銷售。
對“超標電動車”,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確定是否設置過渡期,并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辦法》還明確,非機動車不得加裝、改裝動力裝置。已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改變車輛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非機動車違規載人罰50元
在福州,“超標電動車”上路會被罰款20元,《辦法》施行以后,罰款數額最低100元。
根據《辦法》,駕駛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包括:未登記的;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車牌的;故意遮擋、污損車牌的;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的;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違反規定載人的。
在過渡期內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過渡期屆滿后,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此外,在《辦法》頒布前購買的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所有人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非機動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各設區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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