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聯合發文 為公務用車“新能源化”設置時刻表、路途圖


國家機關事務辦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開展變革委13日聯合發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施行方案》,清晰了政府機關和公共安排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刻表和路途圖。
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施行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對于加速開展節能環保工業的定見》(國發〔2013〕30號)和《國務院對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的告訴》(國發〔2013〕37號),推動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作業,擬定本方案。
一、輔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依照一致布置、量體裁衣、分類推動、逐漸推行的準則,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推行和運用新能源汽車,并逐漸完善有關方針和配套設備,不斷擴展運用規劃,推動新能源汽車工業技術進步和優化晉級,推動節能環保工業開展,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造。
二、總體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收購規劃逐年擴展。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歸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變革委存案規模的新能源汽車推行運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裝備更新總量的份額不低于30%,今后逐年進步。除上述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外,各省(區、市)別的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2014年收購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裝備更新總量的份額不低于10%(其間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纖細顆粒物辦理使命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份額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今后逐年進步。
(二)配套基礎設備逐漸齊備。
依照“公司投資為主、政府鼓舞引導、構成作業合力、活躍保險推動”的準則,充沛調動社會各方面活躍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備建造,保證充電需要,建成與運用規劃相適應、滿意新能源汽車運轉需要的充電設備及效勞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份額不低于1:1。
(三)運轉保證準則逐漸完善。
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應當擬定新能源汽車裝備更新、平時運用、處置等配套辦理準則,會同有關部分樹立責任清晰、保證到位的作業機制。
三、施行規模
(一)安排規模。
本方案所稱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包含:全部或部分運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集體安排。政府機關中以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機關為要點;別的公共安排中以教學、科技、文明、清潔、體育等系統為要點。
(二)車型規模。
本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進為主、運轉路途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高寒區域可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
(三)運用規模。
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間,用于機要通訊、相對固定路途法律執勤、通勤等車輛裝備更新時應當運用新能源汽車。鼓舞在環衛、郵政、旅行、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處收購運用新能源汽車。
四、首要辦法
(一)標準新能源汽車收購辦理。
1.新能源汽車辦理要嚴厲履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辦理有關規則,不得超越核定的編制數量。
2.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編報年度公務用車裝備更新方案時,應當清晰收購新能源汽車的數量、份額等,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依據新能源汽車收購份額下限請求嚴厲審閱并統籌安排。
3.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運用財政性資金收購新能源汽車應當履行政府收購有關規則,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時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演示推行運用工程引薦車型目錄》中挑選收購車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歸入政府會集收購目錄并優先收購。
4.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享用財政補助,詳細補助標準依照中央和當地財政補助方針履行,其間,汽車(含機要通訊用車)收購價格扣減財政補助后不得超越18萬元。
5.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的新能源汽車應當享用本地品牌平等補助方針。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約束收購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
6.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運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收購”方法外,各區域可依據實際狀況,探究租賃等方法運用新能源汽車。
7.2014年末前,中央國家機關完結篩選作廢黃標車作業。當地政府依照黃標車篩選行動方案,加速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黃標車篩選作廢進展。更新黃標車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二)樹立市場化充電設備效勞體系。
8.當地政府應當依照適度超前、保證運用的準則,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備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備,歸入城市建造開展總體規劃中,整合社會資本,出臺有關方針,鼓舞具有天資的公司充沛競賽,參加晉級改造傳統加油(氣)站、新建充電設備等基礎設備建造以及運營保護。
9.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聯系新能源汽車裝備更新方案,充沛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要,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跟著新能源汽車收購份額添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漸增設充電樁。
10.充電設備運營保護公司,由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經過政府收購方法斷定。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運用環境。
11.各級財政部分會同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擬定新能源汽車充電、保護等運轉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轉費用,列入部分核算。新能源汽車運用單位依照規則標準向運營公司付出費用。
12.當地政府在擬定和履行機動車限號行進、車牌額度拍賣、購車配額目標、路途優先通行等準則方面,應當對新能源汽車恰當給予方針優惠,鼓舞收購和運用新能源汽車。
13.供電公司應當活躍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備的供電保證效勞作業,采納分時電價機制引導用車單位合理安排充電時刻,進步電能利用率。
14.充電設備運營保護公司應當樹立新能源汽車和基礎設備信息化辦理效勞渠道,對車輛、動力鋰電池和充電設備進行實時辦理,進步車輛毛病和事端的應急處理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安全、高效運轉。
五、作業請求
(一)國家機關事務辦理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變革委統籌和諧全國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的方針輔導、監督查核作業。各省(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作業由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安排施行。
(二)自2015年開端,各省(區、市)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本省(區、市)新能源汽車裝備狀況、累計行進里程、能耗、費用等狀況,于3月31日前報送國家機關事務辦理局。
(三)各級公共安排節能辦理部分應當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收購狀況的監督檢查,將履行狀況歸入公共安排節約能源資本和公務用車辦理績效評價查核規模。對作業進展緩慢、未到達收購份額請求的,予以通報;對招搖撞騙、構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并追查有關領導責任。
(四)行將施行公務用車準則變革的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收購新能源汽車,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準則變革進程,在核定保存車輛規模內施行;各省(區、市)將新能源汽車各年度收購份額逐級分解細化,清晰責任,提出詳細落實辦法。
(五)深入開展宣傳教學活動,進步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作業人員對推行運用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改進環境重要意義的知道,充沛發揮政府機關及公共安排演示引導作用,構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大規劃運用的社會輿論氛圍,推動新能源汽車工業開展,建造資本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