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鋰電池廠商的八家公司依然在等待著保定市財政局給一個最終版的說法。按照后者給予經濟觀察報的口徑,盡管這批用戶因為屬于“省外購買”沒能進入第一批補貼的名單,但保定財政局正在積極自籌資金,爭取分批次、逐步對這八家公司的新能源客車進行補貼。
就涉及949輛客車、共計3.9億元的巨額補貼,究竟何時落實、如何落實,在上述八家公司看來,財政局依然沒能拿出具體的方案,河北省的相關做法,也由此被未能如期拿到補貼的用戶打上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標簽。
2016年12月29日,新一輪新能源汽車補貼的五年政策在經歷了若干調整變化之后終于落地,并伴隨2017年的到來正式進入了實施的階段。不過,過去的事情卻并沒有了結。
眼下,等待著保定市財政局的是接近4億元的新能源補貼資金缺口,而整個河北省的補貼資金缺口則達到32億元之多。事實上,僅就保定市而言,2014年到2015年的補貼不僅沒有兌補完畢,整個兌補的過程也是從2016年下半年才開啟。
按照河北省的相關政策,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客車按照國補、地補1:1的比例進行補貼,新能源客車也是所有新能源車型中涉及補貼數額最大的項目。但圍繞補貼對象的認定以及補貼資金的使用問題,保定市部分新能源汽車用戶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卻出現了分歧,不僅如此,河北省先后出臺的不同文件、以及河北省的不同主管部門之間也出現了意見不盡一致的狀況。
為什么不給予補貼?為何補貼如此之晚?為何會形成這樣的資金缺口?這其中的原因,無論在保定市相關部門還是深諳河北省新能源補貼政策的業內人士看來,都不是三言兩語所能表達清楚。
保定的補貼風波看起來像是新能源推廣過程中的一個“非正常”樣本。在2016年年初轟轟烈烈的廠商“騙補”風波之外,財政對于用戶端的補貼,如同硬幣的另一面,揭示出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背后的另一番特別圖景。
3.9億元的兩個說法
張永飛經營的淶源縣路凱客運公司是一家民營公司,旗下有近90輛柴油客車,負責保定市淶源縣大約一半的公交客運線路。
2015年下半年,保定市的新能源汽車購置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當地工信部門甚至曾經帶領部分客運公司參觀了先行投入運營的一家國有公交公司。很快,15輛8米、20輛6米共35輛新能源汽車從河南鄭州的某品牌廠商那里直接發運到了淶源縣張永飛的公司。
按照河北省的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新能源公交車,國補(中央給廠商的補貼資金)和地補(地方政府給汽車用戶的補貼資金)比例為1:1,這意味著用戶只需先行墊付,后續的補貼能夠覆蓋全部車款。如果算上充電設施投入的400多萬元,三四年的時間張永飛就能收回成本。
和張永飛購車時間幾乎重合的定興縣京通客運有限公司,則在三四個月的時間內,先后從重慶某品牌廠商處購入了50輛新能源客車。從2014年初到2015年底,保定市19家公司累計購置了1438輛新能源客車。
但事情沒有向張永飛他們預期的方向發展。2016年12月中旬,第一批補貼資金兌付,卻意外地沒有張永飛以及其他7家公司共計949輛新能源客車,而是兌付給了另外400多輛新能源客車。原因在于,這949輛車屬于“省外銷售”,根據保定市財政局的說法,凡“省外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原則上都不在補貼范圍內。
這949輛車,共涉及補貼資金3.9482億元。“按照省財政廳文件的資金使用要求,省外銷售的是不能使用省級補貼資金的,只能另外籌集,我們現在已經籌措了兩三千萬了,正逐步努力。”1月4日,保定市財政局資環處相關負責人向經濟觀察報表示。
該負責人所稱的文件,是指由河北省政府于2014年7月4日印發的“73號文”,即《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在這一文件中規定:“推廣應用并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省銷售的,依法取得國家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公告資源,符合本省確定的安全性、動力性和維護保障等要求,且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部門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省內推廣應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經濟觀察報從某新能源客車用戶處獲得的一份材料顯示,2016年12月21日,保定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送了《關于解決2014-2015年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客車兌補問題的緊急報告》(以下簡稱《緊急報告》),報告稱:“保定市工信局就2014-2015年度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現場核查情況報請了市政府,并提出了19家運營公交公司所有車輛都符合補貼要求,與《河北省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負極材料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73號)規定的省內銷售給予補貼的精神相背離。”
這份《緊急報告》中同時顯示,2016年6月份,河北省財政廳召開了一次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座談會,會上強調撥付各地省級資金兌補原則是:省級只負擔省內經銷的部分,超范圍的車輛省級資金不予負擔。此處的“超范圍”車輛,即為“未在本省銷售的和超出省定指標”的車輛。
張永飛以及其他尚未拿到一分錢補貼的用戶,卻對此感到極大的不公:“即使資金有限,也要有一個公平的分配方法。比如,為何不能用將補貼按比例平均分給購車的用戶?”
2014年7月14日,也就是在河北省73號文發布之后的10天,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簡稱“35號文”),其中第六條規定要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不得阻礙外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或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某一類新能源汽車。”
“保定市財政局明明知道河北省73號文與國辦發35號文相違背,還要執行73號文。更何況,在購車之前,保定市工信局便表示,補貼的順序遵循先購先得。”張永飛以及定興縣京通客運有限公司經理助理劉興華均向經濟觀察報表示。
在一位熟諳河北省相關補貼政策的外省汽車銷售經理李某看來,更加蹊蹺的是,在河北省內部不同部門,甚至是同一部門,對于補貼對象的認定都是存在矛盾的。經濟觀察報獲得的一份標為河北省財政廳和工信廳聯合印發的冀財建[2016]165號文件中便明確表示,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對象為:“購買符合補貼資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在河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登記上牌、實際運行使用的省內購車用戶。”這與此前73號文中對此的定義,以及與河北省財政廳在2016年6月份會議提及的補兌原則正相違背。
爭議“大氣防治資金”
張永飛以及其他幾家新能源客車用戶的不滿,不僅在于認為分配遭遇了不公。在他們看來,保定市財政局對于他們的補貼能解決卻不予解決。
根據前述保定市財政局資環處人士向經濟觀察報介紹,鋰電池2014到2016年,保定市財政局總共收到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總計2.1億元。其中,2014年收到省級補貼資金1.1562億元,2016年收到省級補貼資金9568萬元。目前已經兌補了1.4億元,還有6000多萬元正在兌補當中。即便2.1億元滿打滿算都用進去,缺口還有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