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對公交車和乘用車實行差別化價格,具體為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35元/千瓦時;乘用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40元/千瓦時。鼓勵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對用戶實行優惠政策,允許在此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鋰電池廠商通知要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以及峰谷平各時段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并分類核算各類充電車輛的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收支及經營成本等情況,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等工作,進一步完善價格政策奠定基礎;充電設施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不按規定執行,超標準或擅自加收充電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