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產業界在實現了技術的重大突破后,將目光瞄向了法律法規等產業發展機制領域。
可進行法律前瞻性研究
根據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對智能汽車定義的劃分,完全實現無人駕駛的智能汽車發展將經歷5個層次。“立法也應該是分階段的,5個層次最后才是徹底的無人駕駛,可以提前研究屆時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學院政法系主任張柱庭說。
“其中,部分功能自動化這個階段已經實現了,比如自動巡航、自動糾偏等,這些現在也沒有法律障礙”,張柱庭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綜合交通院院長張國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國家可以對法律法規做前瞻性的研究,比如哪些底線不能突破。但是法律的制定有一定滯后性,“如果現在就制訂很明確的法律法規,很可能就會把這個新事物扼殺在萌芽中”。
李書福在提案中指出了需要具體修改的現行法律法規,比如可以研究如何允許駕駛員在車輛自動駕駛情況下能雙手離開方向盤從事駕駛以外的活動,如睡覺或工作。以及研究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責任歸屬,自動駕駛模式下是否不再適用刑事責任問題等問題。
鋰電池廠商認為,一些突破可以采用政府部門包容性監管的手段實現。比如3月1日,谷歌公司對外表示,在該公司無人駕駛汽車在加州與一輛公交巴士的輕微碰擦事故中,無人駕駛汽車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如果谷歌公司承認的‘部分責任’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很顯然這是超出以往事故責任主體范圍的新事物,但對于認定責任的執法者來說,也沒必要去要求制訂一部新的法律,而是可以在法理原則下去執法”,顧大松認為。
顧大松認為中國應該采取包容性監管應對自動駕駛的發展,比如增加許可類型,“在國內,按照現行規定,某型號汽車必須拿到有關部門的準入證明才能上路。但美國就頒布了針對自動駕駛汽車上路測試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