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的是一名不到16歲的少年,當交警告知其監控視頻表明事發時他占用了對向車道,同時涉嫌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時,少年則辯解說,自己駕駛的是電動車,不是機動車,想咋走就咋走。
11月6日17時50分,喀什東路糧校路段發生一起事故,因肉某無照駕駛無牌電動車掉頭時未避讓直行轎車,事故導致肉某鼻骨骨折,但他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民警處理的涉及電動車事故中,最終定責時,有的為機動車全責,有的則定為同等責任,也有電動車方承擔全責的。
超標電動車也算機動車
發生事故后,一些電動車駕駛人認為自己駕駛的是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而且自認為事故責任該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就此問題,新市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方衛東進行了解答。
根據2012年1月1日,《烏魯木齊市區道路禁止摩托車、電動車、人力車等通行的通告》規定,烏市禁止摩托車(包括兩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電動車在中心城區以下范圍內的道路上通行:燕兒窩路—燕北立交以北;迎賓路—友朋街—天津北路—喀什東路—米東南路—紅光山路以南;七道灣路—沿河路—水磨溝路—東泉路—東大梁東街—博格達路—紅雁路以西;雅山南路—雅山北路—西外環以東的道路圍合區域(含上述道路)。同時禁止人力車、助力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其他擅自改裝帶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在中心城區主次干道通行。
鋰電池廠商“很多電動車其實都屬于超標電動車。”方衛東告訴記者,“滿足重量在40公斤以下,速度在20公里/小時以下、有腳蹬裝置三個標準的電動車才屬于非機動車。
超標電動自行車需登記、領取牌照后才可上路行駛,駕駛人必須辦理相應的準駕車型的駕駛證,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要經過交通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學習,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明,另外還需購買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