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電動車充電設施經營性單位的收費標準問題。《規定》提出,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今年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今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電價方面,上海市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上海市電價目錄中“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至于充電設施投資的補貼問題。《規定》提出,對于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仍然按照2013年發布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即 “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投資、且符合扶持條件的充換電設施給予不超過30%的財政資金支持”。同時,鋰電池廠商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最后是充電樁進小區的問題。《規定》提出,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