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境保護
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等。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區與生產區域應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生產人員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集中通風系統,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通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集中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體檢;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鋰電池廠商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要求,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準入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環境保護部牽頭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對經核查符合環保規定的企業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的企業,不予通過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審查。企業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應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并停產,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法責令關閉。
(四)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經審查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六)搬遷項目應執行本準入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七)生產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
(八)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準入條件公布后,對本企業符合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按照本準入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均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要求(如前述條款中已規定具體時間的,以前述條款的規定為準)。對于已達到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公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有關管理辦法將另行發布。
(十)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準入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