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地方性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專家稿出臺


鋰電世界 2月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舉辦“推進電動自行車立法進程”研討會,歷時一年多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專家建議稿)》公開推出。據稱,該專家建議稿是全國首部地方性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專家稿。
電動自行車管理:由“禁”到“限”
統計顯示,我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己達1.2億輛,估計到2016年會上漲至4億輛;截止到2013年年底,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的城鄉保有量已達到300萬輛,全市每年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量為70萬輛至80萬輛之間(含以舊換新)。同時,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產業,也日益成為許多地方政府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崗位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
在法規層面,,目前全國共有185部電動自行車立法文本,其中,法律1部,法規20部,人大決定2部,規章14部,行政規定148部。然而,目前北京市尚未制定綜合性的電動自行車專門立法。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的立法起步較早。早在2002年便出臺了3部關于電動自行車稅費和交通管理的規定,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行駛,這在全國各個城市中處于前列。2005年年底,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和北京市公安局先后下文,規定電動自行車經登記、核發牌證之后可以上道行駛,從而廢止了2002年的上述規定。從內容上看,北京市的電動自行車立法經歷了由“禁”到“限”的政策變遷。北京市雖然在前期陸續頒布出臺有關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文件,但是其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大量電動自行車超過國家標準,交通事故頻發,在所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住院病歷中,因電動自行車引起的傷害比例頗高。
事實證明,在采取電動自行車禁止通行政策的城市中,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實踐中,電動自行車的銷售、上道路行駛等活動很難得到徹底根治,甚至陷入了“越禁越多”的管制怪圈。
世界衛生組織資助的“電動自行車立法研究”項目主持人、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教授表示:“電動自行車管理由“禁”到“限”的政策轉向,意味著城市管理者逐步擺脫了“以禁代管”的思維定勢,轉而采取更為務實的態度,直面當前電動自行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尋求更為精細化和人性化的管制方案。”
電動自行車管理困境
統計顯示,2009年以來,北京地區已經發生35起涉及電動自行車的火災,其中多數是由充電中的電池所引發;在路面通行中,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十分突出,電動自行車不懸掛車牌的現象普遍存在,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的現象突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普遍缺乏安全駕駛的法律知識和意識;因電動自行車引起的交通事故頻發,2009年全國因電動自行車事故死亡的人數達到3600余人,比2004年增加近6倍。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高級項目官員何景琳表示:“電動自行車事故不斷上漲背后最重要的原因有缺乏交通法規常識,違反交通規則,危險的駕車行為,包括超速、酒駕、不佩戴頭盔,電動自行車相關交通法規的執法不嚴,電動自行車生產未嚴格按照國家標準”。
上述情況從一個側面說明,北京市雖然在前期陸續頒布出臺有關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文件,但是其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為了支持道路安全的立法,世界衛生組織委托清華大學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使用的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和回顧。清華大學的研究明確了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和騎車者行為的問題,包括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必要性。
專家建議稿亮點頻現
據悉,《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專家意見稿)》包括總則、生產和銷售管理、登記管理、通行管理、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對應當前在電動自行車管理過程中所存在的疑難問題,明確了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和騎車者行為的問題,包括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必要性,亮點頻現。
變通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限制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和重量,規定最高時速不大于26公里/小時,整車質量不大于55公斤,生產企業要對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安裝不可拆除或調節的限速器。余凌云指出,我國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發布于電動自行車剛剛開始生產和銷售的1999年,將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GB17761)的電動自行車劃分為非機動車輛,而該標準沒有注意到電動自行車產品性能得到提升的現實,也沒有照顧民眾的通行需求和產業發展的需要。
在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與銷售管理領域,實行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動態管理制度,并加大對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力度,在電動自行車管理中推廣實施信息規制手段,同時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或者改裝者的產品缺陷責任。
要求所有電動自行車應登記注冊,強調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業務的施行范圍應覆蓋本地所有區域,準予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電動自行車僅限于達標車輛,除過境電動自行車外,異地電動自行車應在當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在當地道路行駛,強化對電動自行車的審驗力度,推行便民措施。
在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管理方面,強化對非法改裝車輛的管理,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每小時,規定督促駕駛人辦理上牌登記的措施,規定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措施。
關于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定性,明確規定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不能一概歸入機動車的范疇,不符合輕便摩托車國家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一類特殊車輛,分別參照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標準進行管理。對于不符合規格的超標電動白行車,在登記和執法環節加強審驗力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辦理臨時通行登記;交警執法中查獲未經臨時通行登記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或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應暫扣車輛,給予罰款并責令檢修,使其符合國家標準。
所有超標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必須佩戴頭盔。余凌云指出,根據我國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一樣不需要駕駛證或保險,也不強制佩戴頭盔。最新研究發現,電動自行車騎行者對交通規則知之甚少,經常違反交通規則,僅19.84%的電動自行車騎行者知道正確的限速是多少。電動自行車騎行者不采取安全措施,僅少數電動自行車騎行者佩戴頭盔。在蘇州觀察發現該比例僅為2%-9%;在受傷住院的電動自行車騎行者中,最常見的受傷部位是頭部(46.4%),顱腦損傷也很常見(35.9%)。為此,預防傷害最有效的一個政策是推廣電動自行車騎行者佩戴頭盔,這可以通過購買和佩戴頭盔的法律規定、宣傳教育以及激勵措施等綜合手段來實現。
確立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申請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登記時,未提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余凌云表示,電動自行車引起的受傷經常給傷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需要自己支付高額住院費,并且醫療衛生系統造成負擔;研究發現,95.7%的電動自行車事故的傷者都沒有保險,而電動自行車事故的平均住院費為8229元人民幣。
余凌云表示,“如何通過制定妥善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方案,處理好尊重民眾的通行權利、確保道路的安全環境和兼顧電動自行車產業的發展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拷問著實踐部門的建構理性與實踐智慧”。